馬來西亞正邁出加強數字監管框架的重要一步,擬修訂《1998年通訊與多媒體法案》(CMA),即第588號法案。通訊部長Fahmi Fadzil提出了該法案,旨在應對現代挑戰,包括網路賭博、詐騙、網路欺凌以及針對兒童的犯罪。這是該法案自26年前出臺以來首次提出修訂建議。
擬議法案的範圍
該法案涵蓋了廣泛的問題,反映了數字威脅日益複雜的趨勢。修訂內容包括遏制網路賭博和詐騙、解決網路欺凌以及兒童性犯罪問題,旨在為保護馬來西亞人在網路空間的安全提供強有力的解決方案。
第233條中的“冒犯性”一詞將被“嚴重冒犯性”取代,以更清晰地界定違反行為的範圍。這一變化旨在明確法律標準並更有效地執行。
擬議修訂的關鍵亮點
馬來西亞通訊與多媒體委員會(MCMC)的權力將進一步擴充套件,包括強制執行標準、進行審計以及向網路和內容提供商釋出指令。這些變化對於確保數字生態系統的合規性至關重要。新條款還賦予MCMC處理網路安全風險的權力,例如推動行業監管和引入行業自願性守則以增強數字基礎設施的韌性。
法案明確將商業垃圾郵件列為可懲罰的違法行為,以減少通訊渠道中充斥的無序廣告。網路賭博平臺經常在法律的灰色地帶執行,逃避監管。此外,詐騙手段也日益複雜,對毫無防備的受害者實施欺騙。
網路欺凌和未成年人線上性剝削問題的加劇需要更強有力的法律保護。擬議修訂引入更嚴厲的處罰措施,包括高達100萬令吉的罰款和最長10年的監禁,以威懾此類犯罪。修訂案賦予MCMC打擊這些活動的有效工具,包括暫停不合規的服務提供商,並允許對詐騙者提起民事訴訟。受害者即使犯罪者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也可透過民事訴訟尋求賠償。這一變化為網路詐騙受害者提供了更好的救濟機制。
對《通訊與多媒體法案》的擬議修訂是一次姍姍來遲的更新,旨在直麵現代數字挑戰。透過加強MCMC的監管權力、引入更嚴格的處罰措施以及為受害者提供新的保護,該法案力求為所有馬來西亞人創造一個更安全、更公平的數字空間。